《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下称《条例》)3月31日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3月31日下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修订情况和主要内容。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余建红透露,《条例》在原条例“野生动物保护”一章增加了“栖息地保护”的内容,突出加强全链条监管和“三个禁止”,对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的,最高可以罚到其价值的二十倍。
余建红表示,《条例》坚持严而有度。在突出“三个从严”的基础上,做好与畜牧法、渔业法等法律的有效衔接,把握好几个界限,不搞一刀切,做到“严而有度”。例如,《条例》明确规定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按照《畜牧法》的规定执行;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按照《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同时还规定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需要的,可以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
根据全国人大《决定》和省《条例》,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均全面禁止食用。
可以继续养殖、食用的水生动物包括三大类:
一是省《条例》对适用《渔业法》的水生野生动物作了衔接性规定。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省《条例》以及农业农村部贯彻落实全国人大有关决定的通知精神,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的物种和农业农村部公告的水产新品种,以及依据《渔业法》管理的其他水生动物,可以继续养殖、食用。
二是关于两栖爬行动物,目前农业农村部正在和国家林草局协商,调整完善相关的目录和配套规定。目前已明确中华鳖、乌龟、牛蛙、美国青蛙等两栖爬行类动物,按照水生动物管理,可以养殖、食用。
三是仅野外种群列入《公约》核准名录的人工繁育种群,如黄喉拟水龟(人工种群),严格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养殖利用(包括食用)。
事实上,对于可食用龟鳖的品种,此前国家已经作了明确(详见官方最新界定:可食用的龟鳖都在这里,养殖和食用龟鳖的人都要知道!),广东出台的这个政策是对国家政策的细化实施。